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23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13-1号原告:廖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字户,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陈明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