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3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13-1号原告:廖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字户,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陈明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