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富商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黄建祥与李炜、詹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祥,李炜,詹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564号原告:黄建祥。委托代理人:岑建中,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炜。被告:詹钰。原告黄建祥诉被告李炜、詹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岑建中、被告詹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建祥起诉称:2012年11月7日,被告李炜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为此被告李炜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支付、借款人等相关内容。另查明二被告在借款期间系合法的夫妻关系,目前二被告已办理离婚手续,故被告詹钰理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借款后原告因自己资金需求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但二被告认欠不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李炜立即归还借款300000元,利息100000元(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及从起诉日起至该款付清日止的的利息(按月息16.66‰计算)。2、被告詹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1份,证明被告李炜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的事实。2、结婚申请书1份,二被告在2000年10月20日结婚的事实。3、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审查表各1份,证明二被告在2014年4月9日离婚的事实。被告李炜未答辩,也未向本院举证。被告詹钰答辩称:1、要求原告出具打款凭证,当时原告和被告李炜如何交付的不清楚,当时我们家庭不需要如此大笔借款用于家庭开支。2、2012年10月,签订借条我是不清楚的,原告是2014年10月到我单位找我我才知道这个事情的,我打电话给被告李炜,被告李炜让他朋友归还了原告50000元,当时约定是作为本金归还的。3、2012年11月份到2014年这段时间被告李炜有无支付利息我也不知道,因为被告李炜现在已经失联。4、我最后的要求,是按照250000元本金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詹钰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李炜未到庭质证,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被告詹钰认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当时我们家庭不需要如此大笔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3,被告詹钰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詹钰提出的被告李炜已让朋友归还了原告50000元,并且作为本金归还的事实,原告承认被告李炜已归还50000元,但系支付2014年1月1日以前的利息,当时约定每月利息为5000元。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一、2012年11月7日,被告李炜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为此被告李炜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6.66‰。二、被告李炜、詹钰于2000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4月9日登记离婚。三、审理中查明,被告李炜已通过朋友于2014年10月份左右归还了原告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炜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李炜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显已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炜立即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鉴于被告李炜、詹钰已经离婚,故被告詹钰依法应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詹钰的各项辩称,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李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炜归还原告黄建祥借款300000元,支付利息100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按月利率16.66‰计算,此后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詹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被告李炜、詹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亚伟人民陪审员  孙明霞人民陪审员  戚利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露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