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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海明与丁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04号原告徐海明,男,196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丁杰,男,197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明与被告丁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海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海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海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