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牛清霞与武世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69号原告牛清霞,女,194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与被告武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筱会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清霞诉称:2004年及2005年被告共向我借款474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经索要,被告避而不见,故诉请判令被告给付474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武世清因脑血管病亡故,并于2015年3月2日注销了户口,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故原告牛清霞对被告武世清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清霞对被告武世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9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筱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普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