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晋群与被执行人李昊霆、何萍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晋群,李昊霆,何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张晋群(又名张晋琼),女。被执行人李昊霆(曾用名李军),男。被执行人何萍萍,女。申请执行人张晋群与被执行人李昊霆、何萍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李昊霆、何萍萍在2015年8月7日前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2015年8月12日,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执字第258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何萍萍在XX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何萍萍在XX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红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