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薄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157号原告薄某某,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亚泰建材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王某,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五九煤炭集团职工,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薄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薄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以其与被告王某在牙克石市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薄某某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薄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