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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张艳艳与姚虎、沙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艳,姚虎,沙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张艳艳。被执行人:姚虎。被执行人:沙丽。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艳艳与被执行人姚虎、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7日审结,该案(2014)薛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对被执行人姚虎所有的鲁D×××××号奥迪A6L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泉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