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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厚忠与苗爱军、杨念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厚忠,苗爱军,杨念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2893号原告:张厚忠,无职业。被告:苗爱军,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苗文秀。被告:杨念敏,无职业。原告张厚忠与被告苗爱军、杨念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朱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厚忠、被告苗爱军的委托代理人苗文秀、被告杨念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厚忠诉称,2013年2月,原告、被告及案外人王士梅以“三户联保”的形式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贷款30万元。其中,原告、被告、王士梅各贷款10万元整。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被告却未能按期还款。后原告代被告偿还贷款31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向原告出具代偿证明。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为此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代为偿还的贷款31000元及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2月2日至还清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苗爱军、杨念敏共同辩称,1、贷款的资料依据是怡芳洗化超市,经营者是苗爱军,不是杨念超。这显然是更改了法人姓名。应该是杨念超,不是苗爱军。苗爱军是初中文化,但资料是大专,这是专门为贷款所作的虚假证件。而且又故意造假,形成了贷款的事实。证明材料是假的。2、被告1与原告与王士梅并不相识,三户联保的问题是杨念超一起办理的贷款手续,后被告1在不清楚的情况下签了字,被告1是受骗者。3、形成三户借贷关系后,被告1没有见过一分钱,也没有还过一分钱。在借贷期间内,被告1没有听说过借贷的情形。我们怀疑杨念超、原告、王士梅有陷害被告1的嫌疑。我们现在要求请法庭把杨念超作为被告。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原告张厚忠及其配偶、两被告、案外人王士梅及其配偶(乙方)作为联保小组成员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甲方)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乙方共贷款300,000元(每户100,000元),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2月2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向被告苗爱军的账户打款100,000元)。该贷款到期后,原告及王士梅均按时偿还了全部贷款,但两被告仅偿还了部分贷款。后原告分别代被告于2014年4月28日和2014年5月6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偿还了14,000元和17,000元,共计31,000元。现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代为偿还的贷款31000元及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2月2日至还清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明,被告主张办理贷款时依据的资料系造假,被告系在不清楚的情况下签字,并且办理贷款事项后,被告并未见到款项。以上事实有代偿证明、协议书、放款通知单、活期明细、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张厚忠作为保证人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偿还了31,000元,其有权向债务人即本案被告苗爱军、杨念敏追偿,故对原告张厚忠要求被告苗爱军、杨念敏支付3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予以支持。2013年2月2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向被告苗爱军的账户打款100,000元,因此被告陈述并未见到款项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对被告的这一主张不予采纳。被告辩称的办理贷款时依据的资料系造假等其他主张与本案非系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对此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苗爱军、杨念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厚忠31,000元及利息(计息本金14,000元,计算时间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计息本金17,000元,计算时间自2014年5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