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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国电电力酒泉热力有限公司与酒泉市连片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电电力酒泉热力有限公司,酒泉市联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1209号原告国电电力酒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南园)宜人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明杰,国电电力酒泉热力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永建,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酒泉市联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东文化街**号。法定代表人杜世委,酒泉市联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原告国电电力酒泉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市联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国电电力酒泉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国电电力酒泉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电电力酒泉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8元,减半收取1909元,由原告国电电力酒泉热力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