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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姜滔与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胜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154号原告姜滔(又名姜涛),务工,被告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新河镇。法定代表人李社祥,董事长。被告王胜,项目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滔与被告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滔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胜7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姜滔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胜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胡婉霞所有的位于汉川市山后三路国税局宿舍楼××幢号××单元××室(房产证号:汉川市房权证城南私字第××号、建筑面积:147.86平方米)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力审判员 刘治国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汉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