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民初字第01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张和成与王荣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成,王荣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1899号原告张和成。被告王荣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和成与被告王荣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和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张和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泽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慧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