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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原告胡付各、胡胜超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摩尔舒洁具经销处、王延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付各,胡胜超,王延辉,沈阳市皇姑区摩尔舒洁具经销处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01805号原告:胡付各原告:胡胜超。委托代理人:胡付各。被告:王延辉。委托代理人:杨志军。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摩尔舒洁具经销处。经营者:王志勇。委托代理人:李凯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付各、胡胜超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摩尔舒洁具经销处、王延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付各、胡胜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青山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春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