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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立强与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强,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40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强。被执行人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安平县。法定代表人徐强光,总经理。本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1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04×××41内的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