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周笑维与潘腾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115号原告周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卓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应晓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