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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周笑维与潘腾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115号原告周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卓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应晓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