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字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增辉与宋光辉、牛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辉,宋光辉,牛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19号原告李增辉,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被告宋光辉,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牛海燕,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系宋光辉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辉诉被告宋光辉、牛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增辉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增辉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增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李增辉负担。审判长 高俊营审判员 殷莉娜审判员 黄伟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