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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8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8刑初1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5)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秋,被告人李某在其位于息县小茴店镇轧花厂家属院的院内种植罂粟1743株。2015年5月14日被息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后铲除。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李某到息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罂粟植株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人马某良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其所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培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