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山刑初字第17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1975年8月1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6日被逮捕。2015年9月2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1月13日被衡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5日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无牌女式摩托车由衡山县驶往南岳区赶集。5时许,彭某某途经衡山县开云镇八里村长坪组路口时撞倒行人延某某,造成被害人延某某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2015年8月11日,彭某某在邓某某家被衡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指控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5日4时,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无牌女式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YFTCJPC8D0149044)从衡山县前往南岳区赶集。5时许,彭某某途经衡山县开云镇八里村长坪组路口时,遇横穿马路的延某某夫妇,由于彭某某未注意避让,致使摩托车车头右侧撞倒被害人延某某,造成其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某驾驶摩托车逃回衡山县城迎宾山庄。几日后,彭某某将自己的摩托车藏匿于龙泉村水库外的山沟中。经衡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延某某无责任。经衡阳市民典司法鉴定所鉴定,延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另查明,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彭某某在邓某某家被衡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5年8月27日,彭某某赔偿被害人延某某损失485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逃逸路线确认说明、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邓某某、谭某某、旷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证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延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审理中,本院委托衡山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彭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该局认为被告人为人处事好,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贺炳仁代理审判员 罗菁菁人民陪审员 成金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攀校对责任人:罗菁菁打印责任人:汪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