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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沧州海芳印刷有限公司与岫岩满族自治县玉福顺饮品有限公司、肖波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海芳印刷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玉福顺饮品有限公司,肖波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字第69-1号原告沧州海芳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李天木乡北阁村。法定代表人赫瑞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双森,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忠,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玉福顺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苏子沟镇苏子沟村。法定代表人肖波,经理。被告肖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海芳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玉福顺饮品有限公司、肖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玉福顺饮品有限公司、肖波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玉福顺饮品有限公司、肖波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文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