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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4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与朱兆华、潘阿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朱兆华,潘阿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427-1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号。负责人:郑利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贤忠,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郑建强,该支行员工。被告:朱兆华。被告:潘阿方。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为与被告朱兆华、潘阿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15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559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毛律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