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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马鞍山澳申置业有限公司、吴敏与马鞍山澳申置业有限公司、吴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鞍山澳申置业有限公司,吴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12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鞍山澳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周虹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虞军红,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淼淼,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敏,男,汉族,1967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再审申请人马鞍山澳申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敏商品房认购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马民一终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鞍山澳申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载明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吴敏到庭参加诉讼,而实际上马鞍山澳申置业有限公司从未接到和参加3月20日的开庭,而是按照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于4月21日上午十点参加本案庭审,且吴敏亦未参加本次庭审。因此,二审判决依据的事实纯属臆造;本案争议的是房屋无法移交给吴敏,吴敏已构成违约行为,其购房定金不应返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二审判决书中关于审理经过一节虽存在错误,但该瑕疵并未对本案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产生实质性影响。2013年9月5日,吴敏与马鞍山澳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定金协议,约定于本楼盘商铺正式开盘后7天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项目交房时间为“现房”,之后吴敏交纳定金。因双方对“现房”的理解产生歧义,致使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据此,二审认定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并判令马鞍山澳申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定金,并无不当。综上,马鞍山澳申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鞍山澳申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