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爱武、李清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武,李清水,耿丽,胡英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王爱武,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李清水,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耿丽,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胡英海,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博兴县家具厂院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982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审判长 崔树国审判员 宋玉军审判员 周新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