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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阮茂文与严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茂文,严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阮茂文,身份证地址:湖北省巴东县。被告严冬,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茂文诉被告严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阮茂文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茂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茂文撤回���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8.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79.35元,由原告阮茂文承担。审判员  朱丽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