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阎广新与郑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广新,郑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352号原告阎广新,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新民市。被告郑丽红,女,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新民市。原告阎广新诉被告郑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晶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广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