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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阎广新与郑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广新,郑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352号原告阎广新,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新民市。被告郑丽红,女,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新民市。原告阎广新诉被告郑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晶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广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