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克瓦里提服装进口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559号起诉人克瓦里提服装进口有限公司(KwalityGarmentImportsLtd)本院于2016年1月7日收到起诉人克瓦里提服装进口有限公司(KwalityGarmentImportsLtd)诉被起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区利民道营业所的民事起诉状,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17000加拿大元(折合人民币79578.7元)。二、诉讼费依法承担。经审查,起诉人克瓦里提服装进口有限公司(KwalityGarmentImportsLtd)所述汇入被起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区利民道营业所的相关款项,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警大队原裕西刑警中队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证实该笔款项涉及网络诈骗。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克瓦里提服装进口有限公司(KwalityGarmentImportsLtd)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克瓦里提服装进口有限公司(KwalityGarmentImportsLtd)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铮审判员 张莹审判员 张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杨本案涉及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