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刑初7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农民,住怀远县。1998年9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孙玲玲,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5)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宗申”牌二轮摩托车,在怀远县龙亢镇境内沿X045线龙亢街道自西向东行驶中,将前方行人刘新芹撞伤,造成刘新芹受伤后送经医院抢救于当月16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吴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292mg/100m1。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吴某方与被害人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且取得被害方谅解。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无证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方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宗申”牌二轮摩托车,在怀远县龙亢镇境内沿X045线龙亢街道自西向东行驶中,将前方行人刘新芹撞伤,造成刘新芹受伤后送经医院抢救于当月16日死亡的交通事故。安徽天正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吴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292mg/100m1。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0月20日,在怀远县龙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被告人方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方亲属经济损失70000元,且取得被害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证言、到案经过、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车辆勘验记录、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相关病历、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有犯罪前科,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吴某具有缓刑适用条件。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章鸿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龙法院诫勉语:吴某你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