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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单某、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单某,李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94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单某,女,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62年4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耿家喜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苗传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林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