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5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廉士广与被告费县探沂镇杨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士广,费县探沂镇杨庄村民委员会,费县探沂镇杨庄村民委员会前杨家庄村民小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5民初312号原告廉士广,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费县探沂镇杨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志祥,村主任地址:费县探沂镇杨庄村被告费县探沂镇杨庄村民委员会前杨家庄村民小组地址:费县探沂镇杨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廉士广与被告费县探沂镇杨庄村民委员会、费县探沂镇杨庄村民委员会前杨家庄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二被告在费县探沂镇财政所所享有的上级拨付工程款9万元予以扣留。在扣留期间,不准向二被告及任何人支付。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廉士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二被告在费县探沂镇财政所所享有的上级拨付工程款9万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间,不许向二被告及任何人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文尧审 判 员  王俊慧人民陪审员  刘振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祥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