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7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孙某与冯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冯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7627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吴树森,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冯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陈 成 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