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郑志朝与陈秀爱、陈星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朝,陈秀爱,陈星锋,章文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152号原告:郑志朝。委托代理人:郑加飞,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秀爱。被告:陈星锋。被告:章文博。原告郑志朝与被告陈秀爱、陈星锋、章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法院提���诉讼,诉请:1、被告陈秀爱、陈星锋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款日止);2、被告章文博对上述债务承当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秀爱、陈星锋原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12月11日办理离婚手续。2014年7月25日,被告陈秀爱向原告郑志朝借款50万元,未约定借款月利率及还款期限,被告章文博在借据担保人栏签字。后经原告催讨,各被告分文未付,遂成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告陈秀爱、陈星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郑志朝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章文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章文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秀爱、陈星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本案受理费889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陈秀爱、陈星锋、章文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896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慧呀人民陪审员 刘浦乐人民陪审员 林晓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成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