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刑更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何建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239号罪犯何建中,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西刑一初字第00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建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缴纳2000元,其余终结执行)。2012年11月6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4年8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何建中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何建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13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何建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何建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何建中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何建中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建中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5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