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苗全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首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全,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首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64-1号原告:苗全,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许永耀,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刚,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委托代理人:周成革,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万鑫花园6号楼15层。法定代表人:王建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国民,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韩伟,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省首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大街222号。法定代表人:徐汉文,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苗全诉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吉林省首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全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已与三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由其与被告吉林省首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结算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首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撤回要求三被告连带给付15568478元工程款及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80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苗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苗全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首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原告苗全撤回要求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吉林省首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给付15568478元工程款及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吉林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80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原告苗全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28865.00元,退还给苗全60000.00元。审 判 长 郭 智代理审判员 徐 锐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