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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对起诉人张日锻的起诉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日锻,肖春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162号起诉人:张日锻,男,汉族。被起诉人:肖春姬。起诉人张日锻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请求解决房、户问题。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对于起诉人张日锻向本院要求解决户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户籍问题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对于起诉人张日锻向本院要求解决房屋问题,本院在张日锻与肖春姬离婚纠纷一案中对房屋归属作出判决,肖春姬不服,提出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房屋归属作出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对于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日锻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文 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舒澜静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