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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庞业日与李有为、高华、葛兆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业日,李有为,高华,葛兆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199号申请执行人:庞业日,男。被执行人:李有为,男。被执行人:高华,女。被执行人:葛兆元,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业日与被执行人李有为、高华、葛兆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此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于金水执行员 侯德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田思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