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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刘素英、刘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素英,刘妍,张聪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素英,女,汉族,1965年2月17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妍,女,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聪玲,女,汉族,1969年9月28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再审申请人刘素英与被申请人刘妍、张聪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刘素英再审申请称:本案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借贷关系,申请人所写借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系胁迫所为,申请人未收取过被申请人任何款项。一审判决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本案再审。经审查后认为:2014年7月12日和2014年10月22日,西峡县金茱萸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分别与刘妍、张聪玲和刘妍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西峡县金茱萸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向刘妍、张聪玲借款,由南阳市金果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刘素英于2014年10月12日、2014年10月22日以个人名义向刘妍、张聪玲出具借据、收据及借款补充协议,条据中明确了借款的期限、利率,并明确借款系由前述西峡县金茱萸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刘妍、张聪玲之间的借款续展,刘素英在《借款补充协议》中明确表示“以个人房产作为抵押,到期协商以卖出房子来赔偿”。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刘素英自愿偿还原西峡县金茱萸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对刘妍、张聪玲借款并无不当。刘素英称该借据系在被胁迫下作出的,但未能提交充足证据,因此原审判决对此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申请人称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二审判决不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刘素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素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褚大海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