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汤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汤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78号原告:孙某,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汤某,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汤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2月31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隗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