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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汤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汤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78号原告:孙某,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汤某,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汤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2月31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隗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