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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财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财保字第3号申请人西安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B1901室。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柳艳。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西安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某村某巷X号X号楼X幢X单元X室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某某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某村某巷X号X号楼X幢X单元X室予以查封(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号)。二、对担保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滨河西路3号水韵天伦居X座X、X、X号担保房屋予以查封。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