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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二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安徽省十字铺茶场与程玉葆、程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十字铺茶场,程玉葆,程强,程勇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二初字第00378号原告:安徽省十字铺茶场,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法定代表人:邱升水,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王明水,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玉葆,男,194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程强,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程勇,男,199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安徽省十字铺茶场诉被告程玉葆、程强、程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十字铺茶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十字铺茶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十字铺茶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安徽省十字铺茶场负担。审 判 长  李天明人民陪审员  俞婷婷人民陪审员  岑冬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