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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恩施华硒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湖北金果茶业有限公司、湖北金果茶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华硒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北金果茶业有限公司,湖北金果茶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732号原告恩施华硒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马鞍山路41号女儿城文化创意园。法定代表人毛贤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璐,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金果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104号。法定代表人苏方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金果茶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中南国际商务公寓1栋二单元2307号。代表人苏方俊,湖北金果茶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恩施华硒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金果茶业有限公司、湖北金果茶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恩施华硒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华硒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华硒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交纳212.50元,由原告恩施华硒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韶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