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陈德贵与崔娟、崔海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长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贵,崔娟,崔海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617号原告:陈德贵,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崔娟,女,民族、年龄不祥,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崔海龙,男,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长春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贵诉被告崔娟、崔海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长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贵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崔娟、崔海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长春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贵撤回对崔娟、崔海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长春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926元,由原告陈德贵负担。审判员 汤文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所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