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民辖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贾哲与陈兴群、郭玉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贾哲,陈兴群,郭玉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辖6号原告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贾哲,男。被告陈兴群,男。被告郭玉霞,女。原告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贾哲诉被告陈兴群、郭玉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80号民事裁定,以本案被告的户籍证明住所地在襄阳市襄州区为由将本案移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以本案被告在襄阳市樊城区有经常居住地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被告陈兴群提供了一份由襄阳市樊城区梯子口社区居民委员会2015年12月7日出具的证明,上面载明:“陈某某某及其父亲陈兴群在城馨嘉园小区2号楼1单元1301房于2014年1月居住至今。”故本案被告陈兴群的住所地在襄阳市樊城区,樊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将本案移送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8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胜审判员 黄 丽审判员 王启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