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朱风川诉崔振国、崔振书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振国,崔振书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1015号原告崔振国。被告崔振国。被告崔振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振国与被告崔振国、崔振书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振国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振国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崔振国负担。审 判 长 张爱兰人民陪审员 张雪芳人民陪审员 高晓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焦克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