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元民一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朱风川诉崔振国、崔振书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振国,崔振书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1015号原告崔振国。被告崔振国。被告崔振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振国与被告崔振国、崔振书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振国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振国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崔振国负担。审 判 长  张爱兰人民陪审员  张雪芳人民陪审员  高晓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焦克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