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红艳与江阴市文林澐江服饰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艳,江阴市文林澐江服饰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1826号原告李红艳。被告江阴市文林澐江服饰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文林人民路152号。经营者包云江,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艳诉被告江阴市文林澐江服饰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李红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红艳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李红艳已预交),由原告李红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凌忆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