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辖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兰溪市兰鑫源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山公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山公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州轻纺工贸园区新综合大楼三楼19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溪市兰鑫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厚仁村。法定代表人:潘汝沅,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绍兴市山公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4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1、撤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421-1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产品销售合同》第九条约定:“其它约定事项……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供方即原审原告所在地位于浙江省兰溪市。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管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