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04刑初7号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捕诉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磊、代理检察员朱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7日16时许,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租住的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路宝业月亮湖花园小区进行搜查时,当场在李某身上搜出9颗红色药片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净重0.87克、1袋白色晶体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净重0.39克,在其住处搜出白色晶体疑似毒品冰毒净重14.26克。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疑似麻果的红色药片、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份。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李某的尿检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某、杨某的证言、租房协议、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现场照片、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鉴(理化)字(2015)354号物证检验报告、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白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白庙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资料以及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5.5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麻果、冰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金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