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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黄少民与周桂芳、余姚市万兴金属板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少民,周桂芳,余姚市万兴金属板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异1号案外人:余姚市江南新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郑苗姑,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明芳。委托代理人:胡成裔。申请执行人:黄少民。被执行人:周桂芳。被执行人:余姚市万兴金属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周桂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少民与被执行人周桂芳、余姚市万兴金属板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余姚市江南新城业主委员会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周桂芳名下位于余姚市大黄桥南路292���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余姚市江南新城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余姚市江南新城业主委员会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余姚市江南新城业主委员会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