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刑初字第00273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因本案于2015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5)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昊、书记员梁晓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14年╳月份非法开垦位于╳╳乡╳╳村后山的山杏林地,开垦后于2015年栽植了山楂树,山楂行子间种谷子。经林业部门现场调查,何╳╳开垦林地总面积为6.9亩,位于╳╳乡╳╳村1林班第51号小班国家公益林山杏,开垦林地内已栽植山楂树、株行距为3m×4m。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无异议,并认罪、悔罪,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何╳╳、李╳╳、李╳╳、李╳╳、何╳╳的证言,建昌县林业局非法开垦林地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何╳╳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积极缴纳罚金,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缓刑考验期满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闫晓峰审 判 员 赵庆华人民陪审员 刘学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春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