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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与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311号原告: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吴国庆。被告: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叶友希。本院在审理中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9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依法应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彦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