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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4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周大林与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一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大林,许一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4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地合肥市合作化北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7535-7。法定代表人:朱奎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亚,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大林。委托代理人:朱升禹,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许一琼。上诉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大林、原审被告许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11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预收上诉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740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刘松柏代理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付兴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