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9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姜丽与郝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丽,郝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998-3号申请执行人姜丽,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郝裕龙,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浦发银行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郝裕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郝裕龙在陕西省榆林市浦发银行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郝裕龙在浦发银行工资收入1614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宫胜利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