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邱荣霞与谢春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荣霞,谢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邱荣霞,自由职业。被执行人谢春秀。申请执行人邱荣霞与被执行人谢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春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邱荣霞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春秀在蒙山县农业局工作,有工资收入。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进行冻结、扣划,以其工资收入分期履行债务。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邱荣霞与被执行人谢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友审 判 员 姚福光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 恒 关注公众号“”